本篇文章告訴你訴請離婚到底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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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
為了更容易了解訴請離婚,我們需要先知道台灣的離婚程序有哪些,台灣的離婚程序依照當事人的意願可以分成三種:
協議離婚: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對於共同持有的財產分割、子女相關權力如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都能達成共識的話,雙方只需要將相關細節撰寫在離婚協議書中,備齊相關文件就能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當天就可以完成所有流程,由於雙方對於離婚細節已有共識,因此協議離婚也是所有離婚程序中最快速、和平的一種。
調解離婚: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但對於共同財產分割、子女相關權利、婚後贍養費等離婚條件沒有共識,或者是雙方為了避免自己考慮不周全而導致權益受損的情況,此時就會需要調解委員會專員介入協調,若是雙方經過調解之後能夠達成共識,就會以調解結果作為離婚依據,在離婚生效之後雙方則須履行調解內容,例如贍養費的給付、子女監護權歸屬等。
訴請離婚:訴請離婚也稱作裁判離婚,當婚姻當中只有一方有離婚意願時,就會需要藉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法官介入裁判離婚,訴請離婚的保護對象為婚姻關係中弱勢的一方,藉由訴請離婚婚姻中的弱勢者可以請求法官強制結束自己的婚姻關係,訴請離婚需要經歷數次訴訟出庭與瑣碎的流程,是所有離婚程序中最耗費時間的一種。
訴請離婚
訴請離婚是法律用來保護婚姻弱勢方的手段,但並不代表任何事情都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為了避免已婚者為了芝麻綠豆大的小事就衝動離婚,民法第1052條規定只有以下十種情況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1. 重婚:配偶在未離婚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當事者可以在得知事實的六個月內、配偶重婚的兩年內向法院訴請離婚。
2. 通姦:配偶自願與非自己的第三人發生性行為。
3. 虐待:配偶以暴力進行毆打或以言語進行精神虐待,造成當事者的傷害。
4. 親屬虐待:配偶的直系血親以暴力進行人身虐待或以言語精神虐待。
5. 惡意遺棄:配偶間有互相撫養的義務,若是配偶無故拒絕同居、長年對自己漠不關心則可用不履行夫妻的扶養義務為由訴請離婚。
6. 意圖殺害:不管有沒有施暴紀錄、配偶只要經常、單一偶發試圖傷害自己的人身安全,則可在意圖殺害舉動的五年內向法院訴請離婚。
7. 不治之症:配偶在結婚之後突然得到不治之症或是嚴重精神疾病。
8. 失蹤:配偶不知去向,並且在向警察機關申報失蹤後超過三年沒有尋得。
9. 犯罪:配偶蓄意犯罪並被處以半年以上的徒刑。
10. 其他事由:其餘法官認定足以裁判離婚的事實,例如:配偶與第三者互傳裸照及鹹濕對話、親吻愛撫等,雖然未發生性行為但互動踰越正常社交行為,仍然可以用「侵害配偶權」訴請離婚。其他重大事由是否足以判決離婚取決於反觀的判斷,但只要離婚當事人因為配偶的行為受到傷害而難以維持婚姻,都能向法院訴請離婚請求法官介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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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離婚是法律給予婚姻關係中弱勢方的保障,保障弱勢方不會因為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共識或者是受到對方威脅,而使當事人只能無助受困於婚姻之中。
因此,儘管訴請離婚過程既繁瑣又漫長,但卻是在所有離婚程序中,唯一一種一定可以獲得法官判決結果與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也多虧有訴請離婚這個離婚途徑,才能夠讓許多受困於悲慘婚姻的當事者,不再別無選擇進而展開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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