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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官司


爭取監護權官司需要請律師嗎 ?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
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所以最好的方法是,請律師來簽署離婚協議,想要獨立監護,前提是另一方放棄監護權,這必須要有對方簽署放棄所有監護權狀。才能重新約定由另一方監護。若夫妻雙方對孩子監護權有異議,可請台中法律事務所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請裁定。


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再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 (監護權轉移)?
答案是可以的,親權行使的另一方(無監護權者)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申請監護權轉移的一方,發生以下情形時,禁止轉移。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律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
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所以就算當初協議子女的監護權歸前夫,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就可以提起監護權轉移的訴訟(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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